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8页(428字)

债的一种担保。

权利人合法占有义务人的财物,当义务人不履行因该项财产产生的义务时,权利人有依法留置该项财产的权利。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若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不付清运杂费等,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系由该项财产所产生的;(3)债权已到清偿期;(4)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并在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消灭时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因债务人清偿债务、留置物的灭失、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债权清偿期的延缓等原因而消灭。

上一篇:定金 下一篇:违约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