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8页(368字)

习称以物易物合同。

当事人一方以金钱以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另一种财产相互交换的协议。互易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基本法律特征。

互易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转移互易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互易合同实为二个买卖合同的结合,因此它与买卖合同有许多相同之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亦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互易合同是以物易物,而买卖合同是钱货交易。但是当互易合同中相互交换的财产不等价时,则需要由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公民之间为互通有无,满足各自的需要,可以相互交易个人所有的财产。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互易合同的形式进行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扩大横向联系,但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并不得妨碍国家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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