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3页(467字)

立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为立户人收、付款项的协议。

法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帐户,而银行或信用社按照立户人的委托收、付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合同,由立户人按规定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开立结算帐户,经银行或信用社审核同意,即双方通过协议而成立。在银行开立帐户者为立户人,为立户人进行结算者为结算人。(1)立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权要求结算人为自己收款、付款,办理结算;对帐户存款依法有收取利息的权利。

有义务把所有的资金存入开户的银行,作为结算的保证;不准出租、出借帐户;凡达到一定数额的款项往来必须通过帐户结算;按规定向银行缴纳结算费用。(2)结算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向立户人收取结算费用;按法律规定实施强制结算,对立户人的金融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有义务依立户人的请求在立户人存款数额内随时为立户人支付款项;除法律规定者外,结算人为立户人支付款项应经立户人的同意;按立户人签订的有关合同,为立户人收取应得的款项;向立户人支付存款利息;赔偿由于结算失误给立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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