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3页(398字)

寄托人把需要保管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协议。

保管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1)寄托人把物品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2)从寄托人将寄托物交付保管人起,保管合同才能成立;(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与否,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双方约定;(4)保管物品一般是特定物,其中包括特定化的种类物。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1)应亲自承担保管责任,末得寄托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2)应对寄托物妥善保管和检查保管情况;(3)无权使用保管物品;(4)向寄托人返还保管物。

寄托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有关保管物品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2)妥善包装保管物品,(3)给付保管费用和报酬;(4)按期提取保管物品。保管合同有仓库保管合同、特种保管合同、日常生活保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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