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9页(679字)

保险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金额内赔偿投保人实际损失的协议。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由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并填具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保险人并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财产的状况、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交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被保财产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人只能是国家专营的保险公司或其它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交纳保险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停止生效。

(2)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安全的防护措施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合理建议。(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抢救被保险的财产,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扩大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投保财产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按规定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人根据情况有权终止保险合同。(5)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投保人应先向第三人索取赔偿。保险人支付保险后,投保人应将其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移交给保险人。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应负责按规定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赔偿金数额应按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格、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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