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0页(443字)

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鉴证、监督和检查,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各项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政策,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主要是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亦有管理的职责,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对于经济合同的鉴证、纠纷的处理以及订立假合同、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或其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有关的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权从当事人帐户中直接扣留或划拨应当支付的款项,实现对合同关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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