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1页(571字)
关于仲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通常规定仲裁的法律地位、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管辖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等。采用仲裁方法解决民事争议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仲裁解决纠纷的作法。但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仲裁的主要依据是习惯法。
1697年,英国议会第一次承认仲裁。而后,积累仲裁案例和法院判例,形成1889年的《仲裁法》,用立法的形式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它一些国家也先后制订了仲裁法规。随着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
我国现行的关于仲裁的法律和法规有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部分。涉外仲裁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二十章的规定、《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3月)、《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年11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年1月)。国内仲裁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198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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