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9页(409字)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货物、货币、金银等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它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的违法行为。

(3)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过失的行为,如误带违禁品或漏向海关申报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出于反革命的目的进行走私的,应按反革命罪论处。

“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别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界线。根据我国刑法和海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为情节严重:(1)集团性走私;(2)走私物品价值数额较大;(3)私运毒品或其它违禁品;(4)伪造、冒用国家机关或部队证件掩护走私;(5)暴力拒绝海关检查、扣留走私物品。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