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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127页(413字)

在物价工作中违犯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987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1.不执行国家定价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2.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3.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4.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5.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6.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7.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8.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9.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10.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1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12.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13.其他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条例》还规定对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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