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147页(434字)
即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
指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合同纠纷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机关,设立有专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它借助行政强制力,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在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申请仲裁的合同当事人应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原合同副本及往来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仲裁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仲裁由仲裁员组织仲裁庭进行,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仲裁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