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署法庭和区域法院的刑事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8页(1484字)

香港的裁判署法庭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范围相当广泛,所有的刑事案件,首先都要被送到裁判署法庭。由裁判署法庭专属管辖的案件有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打架、违反交通规则、小额盗窃等案件。公诉案件在被送到裁判署法庭后,要根据案情轻重、裁判司和法官的权力,来决定由裁判署法庭审理,或者移送区域法院审理,或者在裁判署法庭经初级侦讯后再移送高等法院审理。

裁判署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由裁判司或法官单独审理案件,同时,案件审理后尽快判决,并且要依照《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和《裁判司条例》进行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传召被告

传被告出庭可采取两种方法:

(1)向被告送达传票。被告收到传票后,必须按照传票上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如果被告属于极轻微犯罪,事先又向裁判司书面认罪,可以免除出庭。

(2)押送被告到庭。法庭可发出拘捕手令,缉拿被告到庭受审。如果被告已经被拘捕,则由拘捕者将其押上法庭。如果被告被保释在外,要按照警方或法庭的指定日期和时间到庭。

2.被告出庭

被告出庭时,首先由法庭书记或传译员宣读被告名字,然后,被传票指控和保释在外的被告入庭站在犯人栏前面。被拘捕的被告则由专人带入法庭,站在犯人栏内,同时有警察看管。

主控官或检察官须坐在面向法官的右方,辩护律师坐在面向法官的左方。

3.法庭审理

法庭开始审理时,传译员要用被告通晓的语言宣读传票或控诉书上的指控内容。被告听后要表示是否明白所指控的罪行,如果不明白,会得到解释。然后,传译员会问被告是否认罪。

4.被告认罪或不认罪

如果被告表示认罪,主控官或者主控官指示传译员宣读案件事实,然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这些事实。如果被告没有异议,法官会正式记录被告认罪;如果被告不同意的部分影响不大,主控官可撤回或修改该部分事实记录;如果被告不同意事实中的任何部分,并且这部分事关重大,则法庭会视被告为不认罪,并将其转入不认罪的审理程序。

5.求情陈述

法官接下来可允许被告向法庭求情,如果主控官知道对被告求情有利的事实,也应向法官陈述。

6.法庭判刑

听了被告的求情陈述后,法官可以上决定处罚被告,也可以先将被告继续拘留或准许他保释在外,等候感化官的报告或其他报告再决定对被告处罚。当法庭传召上述报告时,可再将被告押送法庭或由被告自己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到法庭接受最后判刑。如果被告在等候判刑期间弃保潜逃,法庭会发出拘捕手令将其抓获。

区域法院判决的最高刑期为监禁5年,对轻微罪行的判决刑期最高不超过2年监禁,罚金最高不超过1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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