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实质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8页(1042字)
在专利申请日起的第19个月至第24个月(即早期公开日之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如果要提出实质审查,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专利注册处填写并递交一份实质性审查请求表,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完成请求实质审查的手续后,实质审查即告开始。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发明是否属可获得专利的技术领域;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发明是否符合发明申请单一性原则;发明的权利请求范围是否恰当;发明的披露是否完整、清楚和充分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发明的“三性”的审查。
1.新颖性审查
审查员针对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对照相关技术文献中的现有技术内容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判断新颖性还须同时考虑结构和功能的两个因素。结构的新颖性是主要的,发明具有新颖的结构往往就具备了新颖性。但如果具有突出的新功能也可认为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审查
审查员在审查时将自己置于“一个在该技术领域中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的立场上,把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如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发明是有创造性的。
3.工业实用性审查
专利注册处在审查实用性时,并不考虑发明是否完善,效率是否理想,使用是否方便等,只考虑发明是否具备说明书中所述的功能,是否能制造出来,能否使用。
4.发明单一性
如果一项申请事实上含有两项发明,审查员就会根据检索报告通知申请人立即办理分离申请的手续。否则只对其第一项发明进行审查,其余的发明权利要求均予删去。
5.权利要求过宽和发明披露不充分
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有可能超出其发明的范围,而将现有技术纳入其权利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缩小其权利要求范围。如对发明披露不充分,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修改说明书,或删去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