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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借款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00页(370字)

建设单位因基本建设需要而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取得的借款。

1979年8月,国务院确定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俗称“拨改贷”)后,基本建设贷款成为国营企业取得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基本建设借款有两种:一是投资性借款,即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投资任务从建设银行借入的款项,企业建成投产后,用本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上缴财政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应缴的利润归还和支付利息;二是周转性借款,即为储备下年度工程所需的设备(预订货)从建设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下年度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归还和支付利息。其用途包括三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用于购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用于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基建借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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