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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12页(469字)

以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其目的是,国家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1983年10月起,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企业开征。建筑税的征收范围:1.国家预算外资金;2.地方机动财力;3.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4.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5.其他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所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

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比例税率计征。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支付滞纳金和罚款,不准占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税款(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及应纳的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使用银行贷款。

缴纳的建筑税、滞纳金和罚款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计算在投资额内,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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