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33页(1110字)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些居住用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基层税务机关将根据建设项目立项时对该工程名称、内容的认定以及住宅的实际造价、内部装修、结构设计、周围环境等多项因素综合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制订这二条免税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还不很发达,人民居住水平较低,而且从事普通住宅开发的企业往往投入大、收益小,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鼓励的范畴。有些项目甚至是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对其增值较低的情况应从政策上给予照顾。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拆迁征用的法律规定,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对于原房地产拥有人而言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而且补偿金额往往较低,对比市场交易价而言房地产拥有人损失较大,但这些被征用的房地产可能因扣除项目更小,补偿金减去扣除项目数额后,房地产原拥有人还会得到一定的增值。为保障国家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减少征用搬迁的阻力和支出,对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也是必要的。
在实际执行上述两条减免税规定时,应注意掌握好以下几条界线:
1.对开发普通住宅的免税,第一,要注意开发的房地产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凡是从事工业、商业用住房以及娱乐用房地产如高尔夫球场、娱乐城、游乐中心等都不属于免税范围;虽属于住宅但造价昂贵,装修超豪华,占地很大,建筑面积大大超过正常水平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洋楼、高级公寓等,也不属于免税范围。第二,要注意增值额是否低于扣除项目20%的,虽然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的,但取得的增值额(即毛利润)高于扣除项目(即成本)20%以上的,也不能予以免税,而应对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要注意对房地产的征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区制订的具体拆迁规定和征用办法。只有属于政府行为的(包括政府委托)的征用拆征,被征用房地产补偿收入才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那些属于商业性收购和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