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13页(311字)
以国营企业每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其目的是,为适应企业工资改革的新情况,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在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增发的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企业每年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7%的免税;超过7%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分档计税。
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缴纳的工资调节税税款、罚款和滞纳金,都在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