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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92页(441字)

我国历代封建政府通过吞吐物资以稳定市场价格的经济措施。

主要用于粮食,导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平籴(丰年平价购进)和平粜(荒年平价出售)。公元前54年,汉宣帝采纳大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在边郡没立常平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名常平仓,民便之。”此后,各代时有仿行,但兴废无常。

公元585年,隋文帝始设义仓,在收获时向民户征粮积贮,以备荒年放账。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又称社仓。唐初,设义仓和常平仓,后改称常平义仓。

宋初,收田租附加,建常平仓和惠民仓,王安石变法后推行青苗法,以两仓积谷作本钱,贷给农民。后又提倡社仓。明有预备仓。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咸丰、同治以后,大都废弛。封建王朝实行常平法的目的是为防止粮价过分波动而影响其统治的巩固。

这种以经济手段来调剂市场供求的办法,在历史上虽有其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因屡兴屡废,且大多为地方官吏和豪绅所把持,因此,人民实际得到的好处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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