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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94页(399字)

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新法令。

规定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宋代豪商控制同行,操纵市场,对外地中、小商人运来的货物压价收购,高价出售,牟取厚利。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在陇西古谓寨,用官钱设市易司,以控制本北边境贸易。

熙宁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办法制订市易法。

在汴京设都市易司,在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全国共有22个。市易司招收各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

外地商人来货可卖给市易司,也可向市易司购货,并可用财物作抵押借款购货或赊购。官府所需要的货物,也都由市易司供应。市易法负责平衡物价,价贱增价收购,价贵减价出售,是西汉平准法的发展。它对增加政府收入,打击投机商人垄断操纵市场,保护正当商人的交易和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王安石去职以后,市易法被逐渐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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