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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约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534页(557字)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简称。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继续反共反人民,财政经济日趋崩溃,为维持其反动统治,于1946年11月4日,不惜出卖国家主权,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商约》。全文共30条,77款,200多字。基本内容为:1.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可以在中国经营商业、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慈善等各种事业。2.美国在中国活动的法人及团体,在经济利益上完全无异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并享受同样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3.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可以取得动产及不动产权,即动产享受中国国民待遇;不动产享受最惠国待遇。4.关于货物进出口、关税、内地税及运输销售等,中美两国互给最惠国待遇。

5.中国将来如以采矿权利给予他国时,同样应给予美国。6.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可以无限制地停泊几处口岸。在以上各条之末,都加上凡适用于中国之条款同样也适合于美国。从形式、文字上看,《中美商约》对中、美双方似乎完全是平等互惠的,实际上中国人并没有条件享受这些权利,因为当时的中国既没有多余的资本和过剩的商品,也没有船只到美国港口去任意航行。所谓最惠国待遇,只是对美国的片面优惠。因此,这是一个在“平等”、“友好”词句掩盖下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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