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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29页(360字)

居住在市镇的非农业人口每月口粮供应的数量标准。

国务院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对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和以面粉、杂粮为主食的地区,规定口粮定量标准分为九个等级:特殊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大、中学学生;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满3周岁的儿童。同时规定了每个等级口粮定量标准的最低数、最高数和平均数。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所属区域内执行。

不经国务院同意,各地不得任意提高口粮定量标准。

由于工种变化,儿童增长年龄等原因,需要增减定量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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