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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868页(282字)

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按照各民族的发展情况和不同地区的情况,采用更多的时间和更缓和的方式逐步实现的。

既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又耐心地同那些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上层人物进行反复协商,以“和平赎买”的办法,把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改造的时间上,区分三种类型:一部分少数民族,如回、壮、朝鲜、蒙古等族,与汉族地区同时进行,于1956年完成;有些少数民族,如维吾尔、哈萨克、傣、彝、苗和部分藏族稍晚,大体在1956年以后到1959年(四川省藏族)完成;西藏最晚,在1975年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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