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896页(701字)
两国边境接壤地区,双方地方贸易企业之间、边境城镇民间贸易团体之间以及边民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
由于在参加者、地区范围、交易品种和额度、纳税以及审批权限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分为三种形式:边境地方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边境贸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补充(但不纳入国家统一的进出口活动),又是民族贸易的组成部分。在我国2.2万多公里的内陆边境线上,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9省、自治区130多个县与朝鲜、苏联、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2国接壤。边境两国人民世代相处,更有20多个民族长期跨界而居,经济、文化联系密切,语言、习惯相通,边境两国之间的贸易源远流长。
新中国建立后,与一些邻国开展了边境贸易;1956年开始,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边境地方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普遍停顿,边民互市也处于半合法地位;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边境贸易逐步恢复并在一些地区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表现在:增设口岸,有的甚至将整个自治州开放为边境贸易区,打破了长期只准在离国境一侧二三十公里的口岸进行交易的限制;普遍放宽了交易品种和额度;打破独家经营状况,除外贸企业外,还允许其他国营企业以及集体和个体商户开展进出口贸易;从单纯的易货贸易开始向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转让、劳务输出等形式转化;边民互市的自产、自销、自购、自用原则基本上为经商牟利为目的的交易所取代;允许到区外组织出口货源和销售进口商品;下放有关审批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