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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养业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898页(332字)

国家扶植国营饮食服务业所采取的方针。

1957年,我国饮食服务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对国营(包括公私合营)饮食服务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本行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移作别用,即只能用于饮食服务业补充流动资金、改造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扩建和新建营业网点、修建职工宿舍等。1960年和1961年,国家财政困难,曾一度终止执行。

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好转,饮食服务业实行与财政利润分成的办法,逐步扩大行业的留成利润比例,1962年行业留利25%,1979年增为80%;1984年实行利改税以后,仍把80%以上的利润留给企业和通过行业主管单位统一使用,对发展国营饮食服务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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