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页(678字)

国家结构的新形式,即一个国家根据自己宪法、法律的规定,在这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但这部分地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中国来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国家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中国提出这样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由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中国与世界的现实决定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第一次提出香港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1984年5月国家领导人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获得一致通过,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实行“一国两制”非但无损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可以促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发展了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之一。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发展了统一战线理论,使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它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大统一和爱国主义的旗帜,把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

实行“一国两制”也有利于发展国际统一战线。“一国两制”的方针不仅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称赞,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而且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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