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8页(675字)

或称“社会公仆”,即“人民的勤务员”。

克思列宁主义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干部必须具备的思想品德。“人民公仆”一词最早来源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

巴黎公社用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为了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防止产生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蜕化为人民的主人,公社实行公职人员民主选举,选民对公职人员有监督权和罢免权,取消高薪制,取消公职人员的一切特权。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给予了高度评价:“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公社采取了正确的办法。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观点作了进一步阐述。指出所谓防止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就是要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变成站在群众头上的特殊者。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中,一贯主张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服务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这句话不仅指出了党的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地位,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说明了党的干部同旧社会一切剥削阶级的官吏的本质区别。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由于地位、任务和环境的变化,使党的干部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性。

因此,在执政党的条件下,党的干部忠实地作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更有了特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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