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9页(473字)

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自己组织起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以解决群众间的纠纷和矛盾的活动。

又称“法院外调解”或“诉讼外调解”。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1980年1月,中国重新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重申了它的任务和作用,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它的基本任务是:(1)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矛盾。

前者指债务、房屋、赔偿、遗产、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一般纠纷;后者指小偷小摸、小侵占、打架斗殴、损坏民誉、轻微虐待等刑事违法行为。(2)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预防纠纷和矛盾激化。

预防的途径:一是结合具体纠纷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二是根据当时社会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某一类问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由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违法行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是一种暂时的、局部的、没有根本利害冲突的争议,所以,用调解的方法解决。

及早地发现纠纷和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生产劳动,也有利于协助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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