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00页(637字)

1982年4月13日通过。

该《决定》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保证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重要法规。该决定共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在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阴暗方面”,育些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令人触目惊心,它已经和正在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

”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问题的界限,不搞群众运动。

强调各级党政军组织要坚决保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贯彻实施,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决定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腐化变质的长期斗争中,许多党员和干部,将要反复经受严峻考验。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要紧密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典型案例,向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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