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99页(1033字)

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规定的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1)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2)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

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要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包括饲料加工和食品加工、要建立和发展产前和产后的服务环节;(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4)积极兴办交通事业。

修建公路继续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提倡社会集资修建公路,实行准投资,谁收益。

在山区和困难地区,由地方集资、农民出劳力修建公路,国家发放一部分粮、棉、布,作为修建公路的投资;(5)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提倡“东西互助”。沿海各地向西部转移技术,联合开发资源,分享利益。

城市的各类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7)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

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

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适当发展民间信用。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支援穷社穷队资金,由省、自治区的管理机构统一使用,改变以往的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8)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

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股份式合作经营。

农村一切加工、供销、科技等服务性事业,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9)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城市应继续办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鼓励宜于分散生产或需要密集劳动的产业,从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扩散。

小城镇的建设要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财力和物力的可能作好计划,严格控制占地规模;(10)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各地均应创造条件,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

这十项政策的执行,标志着我国农村进入了第二次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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