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13页(564字)

“公民义务”的对称。

指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的某种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说:(1)凡年满18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3)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公民有劳动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5)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从事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7)国家保护华侨、侨眷的正当权益。

(8)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有控告权和申诉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等。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特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宪法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上一篇:公民义务 下一篇:公共秩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