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企业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16页(462字)

指扩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人事的权利。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是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是具有自身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应该具有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的自主权,使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及生产、供应、销售等方面享有管理的自主权,以增强企业的活力。自主权的内容是: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在被赋予广泛的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完成它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国家机构还必须通过经济计划、税收政策、行政领导等手段从宏观上对企业加强管理、检查和领导,以便既能在全体上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能在局部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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