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54页(466字)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领导体制方面的法律性文件。

全文分7章40条。分别规定了厂长的条件和任免,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厂长的职责、厂长的权限、奖励与处罚等。这个条例是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条例把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用条例形式固定下来。

规定,在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代替从1956年党的八大到“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及粉碎“四人帮”以后,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领导体制的一种探索和实践。

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不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这个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明确了厂长对企业实行全面领导,处于中心的地位、起中心的作用,解决了企业党政不分,权责分离问题。

贯彻这个条例,推动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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