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活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57页(440字)

活力原意指生物的生命力。

由于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把企业比喻为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活力就转意为企业的生命力。企业是商品生产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它们是否具有强大的活力,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充分发挥,对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是带有关键性的问题。

比如,中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弊端集中地表现在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所以中共中央把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作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增强企业活力,主要是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

一是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二是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使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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