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64页(249字)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内容是:在论证过程中,确定任何一个论断为真,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在论证中被确定为真的断判A之所以真,由于作为论证理由的一个或一组判断B是真实的,并且B与A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条件和原因,这种必然联系、规律性,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思维的论证性。

违反它,就要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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