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99页(709字)
劳动力的招收、录用、培训、调动、考核、奖惩、保险、辞退等各种制度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就业方针和劳动就业制度,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而有不同的规定。从劳动制度的核心部分用工制度来说,多年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种“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单一固定工制度,俗称“铁饭碗”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保证企业劳动力稳定和劳动者职业安全方面有其长处,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十分严重。主要是剥夺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劳动者的自主权,也剥夺了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单位和职业的权力,取消了劳动就业的竞争,劳动者一跨进企业大门,就如同进了职业“保险箱”,一些人滋长了懒惰、散漫、保守等不良习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劳动制度也相应作了改革。1980年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提出了在国家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同时还提出了逐步推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办法等灵活多样的用工制度,调节劳动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合理使用。
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酝酿和试点,1986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这四个文件的颁布执行,标志着中国劳动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新阶段。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参见“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