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36页(402字)

亦称“社会约束”。

指社会为保持和谐稳定而对其成员、部分活动行为的约束或相互关系的协调。1901年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提出和使用。他主张把法律、教育、宗教、风俗、习惯等,都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近年来西方又有所发展,一些社会学家运用社会控制研究政府和企业管理系统的控制能力,并重视分析社会冲突的原因、内在和外在条件及其表现形式,以加强社会控制的效力。

社会控制分为积极提倡和消极禁止两个方面。前者是对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关系,事前提倡,事后分别进行表彰、巩固;后者是对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关系,事前预防,事后分别进行惩罚、调整。就方法来说,又分为说服和强制两种。前者是通过教育,使个人、单位或集团遵守、服从社会的行为规范,违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后者是靠政法机关强制,不服就予以惩处和刑事制裁,使社会保持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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