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换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46页(885字)

主张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包括满足、他人的尊重等等)交换的思想观点。

它是现代社会学理论之一。这一理论在6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由霍曼斯所创立。霍曼斯认为,人们所做的行为不外是为了获得报酬或避免惩罚。这种为了获得报酬的行为交换,是简单的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

他把所有的社会行为——不仅仅是经济行为——都看作是这种交换的结果。比如,对于工作不仅提供金钱这样的外在报酬,它也提供友谊、满足和增加自我尊重的内在报酬。他还认为,人们是按照尽量缩小代价、尽量提高收益的方式行动的。他提出五个互相联系的命题,来解释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1)成功命题。在给定的时间内,一个人的某种行动得到的报酬越经常,这个人就越愿意从事这种行动。(2)刺激命题。

一个人过去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从事某项活动得到了报酬,那么,现在出现的刺激与过去的相同,他会重复该项活动。(3)价值命题。

一个人的行动对别人的价值越高,他们相互之间就越会重复该项行动。(4)剥夺与满足命题。

一个人的活动得到别人的报酬越多,则别人在该项活动中对他的价值就越小。

(5)侵犯与赞同命题。

当一个人的行动没有得到他所期待的报酬或得到他没有预料的惩罚时,他会感到气愤,可能采取侵犯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当一个人的行为得到他所预料的报酬,尤其是得到的报酬比他预料的大时,或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惩罚时,他会感到高兴,更可能采取赞同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在霍曼斯提出社会交换的同时,美国社会学家布劳从社会结构的原则来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过程。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不仅是简单的人际相互交往过程,也是权力分化、对立双方的冲突和合作。社会行为并不一定都导致社会交换。

布劳认为,不是所有社会行为都是对等的、都是以平等的社会交换为基础的;人际关系既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权力关系是一种存在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用消极的惩罚手段来维持的。因此,强制性权力代表了一种不能用交换的心理过程充分加以解释的“整体效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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