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54页(784字)

以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集体经济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都有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的形式。

集体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列宁说:“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页)。“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同上,第684页)。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对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个体小商贩等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中建立起来的。

其特点是,由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为集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在一个集体经济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生产经营实行民主管理,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服从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除上缴国家税金外,其余纯收入归本集体支配,用于集体积累和福利;集体成员的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劳动报酬标准由集体经济的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决定。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它只是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

在分配上采取“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更好地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经济来兴办。”“当前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实践证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开拓生产门路,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拾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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