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70页(449字)

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果是有意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按具体情况,依法构成其他犯罪。

同时,行为即使是出于过失,但与职务无关,也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如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属一般工作上的错误,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玩忽职守罪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厂矿企事业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明显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它侵害的客体首先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尽管同时它也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它是在非生产作业中包括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厂矿企事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只是有关的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以及生命安全,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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