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79页(702字)

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以林彪为首和以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于1980年11月2日提出起诉书,确认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有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犯有以下四大罪状:(1)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2)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3)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4)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余10名主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开庭公审。

1981年1月23日,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别法庭还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书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抵刑期1日。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经查明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裁定,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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