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19页(965字)

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相对于人治而言。

最早产生于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初期。中国先秦法家为反对“礼制”和世袭特权,提出“以法治国”、“任法不任人”的法治思想。

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以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即所谓“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他强调“刑不避大臣”、“法不阿贵”,提出“以法为本”,“法”、“术”(指任免、考核和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势”(指君主至高无上的特权地位和权力)相结合的一整套法治思想体系。法家虽然主张君主专制,但反对君主以个人的意志和爱恶来判定功过是非。法治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反对奴隶贵族专横统治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

但封建地主掌权后,逐步以封建专制取代封建法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还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并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理由。法律不偏私,法律由许多人决定的,众人比任何个人都可能作出较好的判断,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在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危害全邦,而实行法治则可以避免。他的法治思想是和他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相联系的,有其历史的进步意义。

但他的思想是为奴隶制度服务的,在奴隶制度下,法治思想不可能实现。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的君主专制,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宣扬法律至上,并把法治和民主联系起来,要求国家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之外的义务强加于民。在夺得政权之后,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法治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这种法治思想在反封建、维护资本主义统治方面起过重大作用,但也有其阶级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后,往往抛弃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专横和公开的军事镇压。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需要运用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加强立法,使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倡法治,同时也运用道德的、政治的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动,以确立有利于无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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