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职责分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70页(453字)

指把国家政府机构对经济建设的领导、组织和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区别开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政企职责分开,就是把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变成富有活力的真正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政府机构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定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按规定范围任免干部;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等。

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改造。

各级行政领导机关必须把自己的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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