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87页(400字)

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纠纷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

其含义有:(1)非诉讼调解。指在调解组织或有关机关、企业、团体主持下经说服教育,使当事人的纠纷获得解决,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当事人翻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能够调解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书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也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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