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25页(67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适龄男女依法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婚自由,保证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对象、自由恋爱,在互爱、互敬、互助的基础上,结成和睦团结的家庭。婚姻法也保护正当的离婚,保障离婚自由,使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恢复的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解除,使双方有可能各自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否则,将使男女双方长期处于痛苦之中,也就谈不上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保证。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恢复的男女双方,都有依法提出离婚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离婚或不离婚,也不允许第三者的干涉。

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对结婚、离婚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在依法的条件下,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的自由。

它是针对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提出的。在那种制度下,男女双方是根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和财产状况来缔结婚姻的,并且还要求妇女“嫁随鸡、嫁随狗”。婚姻自由是对这种旧婚姻制度的变革,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解放妇女、男女平等的思想。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宪法和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刑法则进一步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者应予以刑罚制裁,既包括强迫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也包括强迫他人离婚和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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