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支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1页(277字)

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所、工矿企业、外交贸易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建立总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8条任务,适用于党总支部委员会。

党总支部委员会经县、团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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