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0页(475字)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要执行好这条原则,必须做到:(1)要深刻认识,只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机关。

只有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党员选进领导机关,才能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前进。

因此,各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2)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以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要认真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

(3)按照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这样做不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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