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1页(604字)

就是充分尊重党员权利,使党员管理党的事务、参与领导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

它是党内集中的基础。其基本要求:(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并切实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在正常情况下,从党的支部委员会到党的中央委员会,都应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并定期进行改选。党内选举必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2)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必须在一定的组织中集体讨论通过。有的决议在提交讨论前,还要根据必要和可能,把方案拿到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再进行正确的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

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时,党的领导机关也必须发动党内外群众出谋献策,在集中大家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执行的方法和措施。(3)党的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特别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4)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对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

这既可使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又可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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