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页(728字)
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这是因为:(1)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这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2)党委会内部,委员和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书记和委员之间,都是平等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讨论重大问题时,党委每一个成员都有发表意见、参与制定决策的平等权利。党委书记、副书记虽然负有更重要的责任,但不能因此而无视党委其他成员的民主权利,破坏党的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或任意推翻党委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3)任何个人,即使是知识和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全知全能,而较多人的认识的总和,总会比一个人的认识更全面、更正确。
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面正确地决定和处理问题,避免在工作指导上发生重大失误。
(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5)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党内政治生活才能正常,作出的决策才比较正确,革命和建设事业才蓬勃发展。反之,工作指导就发生失误,党的工作就遭受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