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改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2页(363字)

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届满时的换届选举。

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届期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改选前应发动党员对前届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准备好工作报告,酝酿下届委员会的候选人,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改选大会的程序,一般是:①执行主席报告党员人数,说明本单位党员总数、预备党员数、受留党察看处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参加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会议选举是否有效;②宣布应选人数和酝酿候选人名单;③推选监票人;④发选票,说明注意事项;⑤投票;⑥计票;⑦宣布选举结果。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均由差额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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