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入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51页(662字)

指过去入过党但被开除党籍或自行脱党和劝退出党的人,又加入党组织。

按照规定,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如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的严格审查,认为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可以批准其重新入党。因受刑事处分而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如果不是由于品质恶劣,有意破坏国法而受到刑事处分,而且他在犯罪以前,思想和工作一贯表现好,在犯罪之后,对其错误也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悔悟,在刑满后,确实改正了错误,具备党员条件,本人申请入党,经上级党委审查,可准其重新入党。

自行脱党和不够党员条件被劝退出党和从党内除名的,如果重新要求入党,必须了解清楚自行脱党和被劝退出党的情况与原因。

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和党组织的严格审查,证明其确实认识了以前的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凡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重新入党。重新入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要有预备期。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在战争年代有的同志被迫脱党,由于脱党时历史情况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具备党员条件。这样的同志重新入党没有预备期。

重新入党的时间,可以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重新入党,一般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又很强,应从严掌握。

要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同原处理单位党组织协商,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委讨论通过,并报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协助审查,由县以上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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