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7页(471字)

刚果1963年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所有进入海域的刚果船只均须携带国籍证书或海关部门颁发的航行许可证,进行注册登记,交纳税金。1970年颁布、1977年修订的《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规定:(1)任何人未事先取得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公共工程部批准的许可证,均不得从陆上或船上从事捕捞及狩猎海鸟、海兽和经营开发海产品的活动;违反规定者,可处10万法郎-50万法郎罚金和2个月-6个月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2)未经海洋主管部门特批许可,不得在海滨及海洋公共水域设置任何性质的渔业设施,不得建牡蛎和贻贝养殖池、养殖场以及贝类和甲壳类蓄养场,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可处3万法郎-30万法郎罚金和11天至3个月的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对取得特许租让后,禁止承租人出售、出租或转让特许租让地段,如不遵守有关租让地行政管理规定时,可以收回。(3)任何公共水域占有许可获得者不得禁止他人在沿岸通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有关租让的规定,留出通往海上的自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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